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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主观条件上看,中国利用与延长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意识、能力、经验与制度保障空前提升。战略机遇期的思考意在提醒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抓住当下难得的时机,要加快发展,提升效率,推动改革,避免重新陷入历史的桎梏中。
冷战结束以来,中央决策层发现、维护并延长战略机遇期至少能提供三点启示。对外则不断同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企图阻断中华民伟大族复兴进程的一切势力斗争到底,抵御住来自外部的经贸战、科技战、边境摩擦、风险输入防范等各类压力,还坚决开展涉港、涉台、涉疆、涉藏、涉海等斗争。发挥制度优势,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加强保障国家安全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制度建设,是延长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有力手段与重要保障。一是从全球化进程看,全球化新火车头的地位增加了中国创造更多战略新机遇的概率。(章百家:改变自己影响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基本线索刍议,《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历史经验表明,对传统安全问题的过度关注容易使各国陷入安全困境,引发双边关系的恶化,为国际形势带来不稳定因素。
第一,从主观条件上看,中国长期具有发现与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需求。一、从主观意识、客观条件以及主客观良性互动关系审视重要战略机遇期 战略机遇期是由国内国际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是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机的、客观存在的历史时期,也是国家决策者总体战略布局而主动塑造的、有助于国家发展内外部环境的特殊时期。举上面的例子,我是要告诉读者:在现实生活中竞争与垄断并不完全对立。
而产品有差异,当然不是完全竞争进入专题: 反垄断 。举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铺批发打火机,而其中有一家卖防风打火机,价格高出其他商铺所卖打火机的1倍。企业间竞争,必然会优胜劣汰。
事实上,目前的反垄断法就是这样判定的: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归纳上述分析,我有三点结论:第一,市场常态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完全垄断,而是垄断竞争。
不能否认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份额有关,但我却不赞成上面的推定。从供给角度看,防风打火机价高利大,其他厂商也会生产,这样会使竞争更激烈。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则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下流行的观点认为:繁荣来自竞争,而垄断企业则会排斥竞争。
提出这样的问题,绝非杞人忧天。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有4项约束:市场有大量买者与卖者,谁也不能独立定价。从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场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价过高,会有消费者放弃购买,而去购买替代品。而产品有差异,当然不是完全竞争。
我曾说过多次,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特许经营授权。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生产者,垄断企业也同样要面临竞争。
前者为行政垄断,后者为技术垄断。可是技术垄断企业不同,它们虽可以觅价(自主定价),但由于存在大量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却不可能掠夺性定价。
同样是打火机,价格为何会有差异?原因是产品有差异。20世纪初,美国烟草公司与标准石油公司曾尝试过,结果皆酿成了悲剧。有学者解释,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掠夺性定价。由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反大。可我们怎样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呢?或者问,哪些企业能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学界主流的看法,是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判定:市场份额越大,其市场支配地位就越强。反过来,若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定价,则无异于自杀:产品销售越多,企业亏损会越严重。
举上面的例子,我是要告诉读者:在现实生活中竞争与垄断并不完全对立。然而问题就在这里:既然垄断与竞争无法截然分开,那么在反垄断的同时,也难免会限制竞争。
大约25年前读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1933年出版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受到启发,便对传统的反垄断理论产生了疑问:现实生活中的市场常态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竞争?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就由市场占有率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是否真能实行掠夺性定价? 长期以来,在人们观念里竞争与垄断是两种对立的状态。若某企业无视市场供求状况将价格定得过高,产品需求会减少,那样反而会让竞争对手乘虚而入,令自己陷入被动。
一方面,由于产品存在差异,所有竞争性企业皆有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垄断。如某企业在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而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却不足5%,请问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退一步,即便该企业全球市场份额超过50%,难道就要反对么?那样做岂不是令亲者痛仇者快。
第三,技术垄断企业觅价并非掠夺性定价,反垄断应针对强买强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重点是行政垄断。关于反垄断我已写过多篇文章,在《从社会分工看等价交换》中我指出,国家应该反对的垄断,是强买强卖等违背等价交换规则的行为。比如国内的烟草专卖,若国家不限价,价格肯定比现在高得多。可现实中的市场常态,却并不是完全竞争或完全垄断,而是垄断竞争。
而且上面所说的相关市场到底指什么也含混不清。若作理论分析,当然可以这样看。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第二,不宜用市场份额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不能因为企业市场份额大就认定为垄断。
行政垄断由政府授权,别人无法竞争,确实有可能实施掠夺性定价。或许有人说,反垄断主要是反对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的行为。
而企业一旦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往往就会实行掠夺性定价,排挤打压中小企业。骤然听,这种解释似乎不无道理,而且之前我也是这样看。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该厂商就能独立定价。读者想想,企业竞争怎能靠亏损取胜呢?仍以打火机市场为例,假定你生产防风打火机,我生产普通打火机,若你为了打压我的产品,将产品低于成本定价,你猜我会怎样应对?我会立即买进你的产品,而等到你无力支撑时高价卖出,并继续生产我的产品。
放眼中外,低于成本定价的案例并不多见。为何垄断企业能排斥竞争呢?经济学的传统解释是:由于此类企业规模过大,市场占有率过高,因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论的假想状态,真实世界不可能存在。而《反垄断就是反大吗?》则分析了美国反垄断从最初反大转向现在反不正当竞争的背景和原因,并指出反垄断应精准发力,防止伤及无辜
后基建时代,从基建项目上来看,各地并没有那么大量的投资需求。2020年靠人为扩大投资稳增长的结果,在2021年下半年已经体现——靠扩大投资稳增长明显缺乏可持续性,且留下债务问题、房地产问题、大部分特色小镇空城等诸多隐患,这样的教训还不够吗? 扩大投资的确曾经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但是如果消费在GDP占比超过2/3的历史新阶段,如果我们只擅长扩大投资,只擅长报项目、审批项目、上项目为主的投资驱动体制,不重视、不擅长、不情愿去扩大消费,那么曾经的制度优势,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就会变成我们的决策劣势。